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工作规则
(2016年12月30日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2个月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综合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提出建议由主任确定。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前2天,应将开会的日期、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问题、表决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主任会议召开时,由常委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需要行文时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
第十二条 组建大会筹备工作机构。成立大会筹备组(大会召开期间转为大会秘书处)。其工作机构设秘书、会务、组织、议案、财经、宣传、后勤保障和安全维稳等7个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组组长、副组长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三条 拟定提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事项: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其他准备事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常委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和会期。提出常委会会议议程建议,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讨论信访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常委会会议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处理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第十八条 对需要临时调整的会议议程,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提出暂不付表决的建议,经常委会会议同意后,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条 决定将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确定印发常委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听取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提出的申辩意见,并印发常委会会议。罢免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可以同意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已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出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名单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拟定常委会关于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将常委会会议对县“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报告机关办理。
第六章 处理常委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题计划,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组织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