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会议议事规则
(2016年12月30日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2个月至少举行1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闭会期间的重要日常工作,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拟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提前5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报告机关应提前10天向常委会提交规定份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可围绕议题开展会前视察、调查及座谈走访等活动。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一府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县“一府两院”有关领导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驻县的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审议的议题,吸收公民、社会各界人士旁听会议。每次会议是否实行旁听,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审议;决定不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交议案的机关、联名提议案的人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并对议案审议后,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审议专项工作和视察、检查、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县“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的视察、检查、调查报告。
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常委会听取其工作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县“一府两院”负责人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不作决议决定的,对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被审议机关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承办机关在2个月内向常委会反馈情况,对落实不力的,由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对理由不充分的再次交办,并加大跟踪督促落实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县“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对汇报可根据情况和需要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向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质 询
第二十二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受质询机关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以口头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答复;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提质询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作答复;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即予撤销。
第六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表决、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程序。
第二十七条 县“一府两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报告,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委会,并如实提供任免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报告,由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介绍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供考核材料;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报告,应充分酝酿,在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赞同的情况下交付表决。如果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认为某项任免有重要情况尚需进一步考察了解的,该次常委会会议可以暂不付表决,由提请任免的机关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待有关情况了解清楚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免。
第三十条 常委会加强对任后人员的监督,可以听取经县人大及其常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报告,可以组织对其进行评议。
评议的时间、内容、对象及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表决事项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各事项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事项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表决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