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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0  作者:  来源: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20161230日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增强县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提高县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代表履职档案内容

(一)学习情况。要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出席会议情况。要按时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踊跃发言,积极围绕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参加活动情况。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三查(察)”及其他社会活动,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四)视察调研情况。要围绕全县工作中心、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视察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撰写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参加小组活动情况。要服从小组活动安排,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联系选民情况。要深入基层联系选民,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了解选民生产生活情况,反映选民的需求。向选民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多办实事;

(七)守法自律情况。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选民监督,定期向选区选民汇报工作。

三、代表履职档案的建立 

县人大代表档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建立,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代表履职报告、参加会议及活动记录、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反映以及提出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

四、代表履职的监督

代表每年年末向本选区选民报告本年度履职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代表小组组长及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小组也可适时召开代表述职评议会,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进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对其评议结果存入代表履职档案。

五、代表履职档案的运用

代表履职档案是代表执行职务的记载,是代表履职水平和能力的反映,可作为对代表履行职责和有关评审的重要依据,也可以作为代表任期届满后是否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的主要依据。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