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2016年12月30日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更好发挥县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履行代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应及时了解掌握并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 代表应深入选区与选民进行沟通联系,听取他们对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第四条 代表应调查了解选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及时反映选民的合理诉求,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 代表要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可向被检查、视察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选民所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将选民反映的问题纳入报告中,并对此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代表可将选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和总结后,形成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也可以随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程序办理。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做好代表联系选民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交流工作信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使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实现经常化、规范化。
第八条 在社区、村屯建立代表活动室或代表之家,为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必要场所。
第九条 代表要建立个人电子邮箱,向选民公布个人联系电话和邮箱地址,随时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及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条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对代表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适当调整安排,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常委会要有1名副主任分管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常委会每年应将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具体内容反映在常委会工作报告中。
第十二条 大力宣传表彰代表联系选民的先进典型,营造代表联系选民良好氛围。县人大常委会对联系选民表现突出,受到选民拥护和信任,认真反映选民诉求,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代表进行表彰和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代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并主动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