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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3-10  作者:  来源: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61230日经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2天,有选举事项时,按照法律规定增加会期。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筹备和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一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日期,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要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时通知代表。县人大代表应于会前进行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为会议期间进行审议、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做好准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四)拟定会议日程草案;

(五)拟定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设置;

(六)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按照划分的代表小组出席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小组推选组长,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审议事项或有关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议程;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名单;

(四)通过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会议日程;

(二)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三)通过执行主席分组名单;

(四)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五)决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县人大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县人大会常委会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各项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报告和有关事项的审议,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进行审议。

主席团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由代表就报告和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报告和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听取代表团的汇报或就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并将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汇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会议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代表团负责记录,及时整理后报告会议秘书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表。会议允许记者采访,并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蒙古族代表发放报告的蒙文文本。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二条  议案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议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关材料;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写明议案的理由和要求;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议案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由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县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的决定或议案审查报告办理,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经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转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在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将办理情况在3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情况仍有意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交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例会听取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表决的方式予以通过。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县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报告上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和今后一年工作的安排。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审议。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主要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由会议秘书处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提交各代表团审议,然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县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经县人大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全县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及有关情况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同时,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部分变更的,县人民政府必须将变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如有选举事项,应依照《选举法》、《组织法》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由会议秘书处起草,经主席团讨论同意,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推荐组织或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可以在会议选举前同代表见面,见面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表决和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且当选人员宪法宣誓。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和相应的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决定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行政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代表表决。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本行政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和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县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和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和工作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的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四十六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责成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也可以委托常委会听取再次答复,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主席团可以对质询案的处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的组织和公民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不得超过5分钟。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于会前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每人不得超过10分钟(代表团向主席团汇报审议情况不在此限)。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五条  大会表决审议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