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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

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切实抓好基层党的组织建设,是落实党建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党建工作新常态的必然要求,鉴于目前基层组织任期相继届满和全委干部调整业已基本就绪,为进一步推进全委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关于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的意见》(吉农直党字[2012]14号)的规定和要求,经委党组同意,直属机关党委决定,将于今年“七一”前夕组织实施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属基层党组织换届贯彻“一岗双责”原则

    1、机关各处室支部书记一般应由处室主要党员负责人兼任;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可以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领导干部专任。

    2、党委建制事业单位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党委副书记兼任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兼任。总支建制事业单位和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同时换届。

    3、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和纪委委员、书记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前,由各处室(单位)酝酿提名推荐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酝酿提名推荐“两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应充分听取和征求本处室(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4、由党外干部主持工作或因干部调整暂时不具备换届改选条件的,可先由一名党员负责人代理党组织的工作,直至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书记。

    二、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的确定

    1、党委建制事业单位“两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省蔬菜花卉科学研究院、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名额为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委员为5名,设书记1名。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种子管理总站、省土壤肥料总站党委委员名额为5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纪委委员名额为3名,设书记1名。

    2、总支建制事业单位总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名额。省农业技术培训中心(阳光办)、省农作物新品种引育中心总支部委员名额为5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由副书记兼任。

    3、支部建制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7名以上(含7名)的设支部委员会,党员10名以内的委员名额为3名,超过10名的委员名额为5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增设副书记的,副书记兼任纪律检查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支部,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三、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要求

    1、直属党委(总支、支部)任期届满换届选举原则上于6月26日前完成,换届选举后3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要在组织实施选举的2日前及时与委直属机关党委进行沟通,并按要求于6月26日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2、基层党的委员会换届,须在组织换届选举3日前提交书面请示,经报请直属机关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届基层党的组织是何时选举产生的;

    (2)拟进行换届改选的时间;

    (3)拟提名委员候选人名额、初步人选及其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

    (4)拟提名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及其基本情况等。

    3、“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采取差额预选的方式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党委建制单位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确定,总支、支部建制单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所确定候选人人选不能低于规定的预备人选差额比例。候选人预备人选确定后,应在组织选举3日前报批。

    4、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在换届选举结束3日内向委直属机关党委提交换届选举情况报告。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和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委书记任职,报请直属机关党委批复;直属各党委、总支所属基层支部委员、书记、副书记任职,由其直接上一级党组织批复。任职时间自选举之日算起。

中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