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松委〔2009〕52号),设立前郭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前郭县旅游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职能:将指导地方电影发行、放映等管理工作职责划给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划入职能:将原旅游局职责划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制定全县文化、新闻出版、体育事业近期和长远规划。
(三)指导管理所属文化、新闻出版、体育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文化艺术、体育群众团体的工作。指导和协调城乡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促进公益性文化艺术、体育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负责全县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配合县扫黄办开展扫黄打非工作。
(六)负责文化市场、新闻出版、文物管理、体育、旅游审批工作。
(七)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及旅游业发展规划等全面工作。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我县旅游景点的特点和布局制订开发内容、项目分步实施方案,负责对全县旅游设施、文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使旅游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全县旅游业的发展。
(八)为投资建设者提供服务。负责全县旅游景区的项目审批和管理、协调办理旅游区内新建项目的工商、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等手续。
(九)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搞好旅游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落实与实施,负责旅游区内“三乱”现象的检查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十)行使对旅游景区(点)管理的权利和政府工作职能。管理范围为列入我县的旅游规划区域内(地面、水上)的建筑、宾馆、交通、船舶、餐饮、娱乐经营业户、游乐项目、水上活动等。
(十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县旅游景区(点)、涉旅企业服务质量、旅游安全、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和媒体,向国内外宣传我县的旅游资源、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快旅游开发建设的步伐。
(十三)做好导游资料的整理和导游的培训工作。
(十四)严格按照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制止和取消在各旅游区内的违章建筑,对划归旅游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有直接管理使用权。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起草文件及劳动工资、保卫、文印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文化科。负责群众文化、电影、图书、文物等工作;负责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三)艺术科。负责艺术表演、文化艺术业务工作。
(四)体育科。负责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等体育业务工作。
(五)规划科。研究拟定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全县旅游统计以及管理费用的收缴工作。
(六)市场促进和规范管理科。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做好旅游市场经销、促销工作;组织、指导地方民族旅游产品的开发;组织好旅游节庆及其他各项活动;做好旅游业的信息调研;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导游资料的整理工作;负责日常旅游事务的联络工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许可;
2.文化经营许可;
3.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许可;
5.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6.营业性演出活动内容核准审批;
7.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同意;
8.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
9.举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审批;
10.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
1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12.音像制品连锁(省内)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13.出版物印刷企业之外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4.本地区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批;
15.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审批;
1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的审批;
17.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的审批;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文物活标本的审批; 19.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
20.一、二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与三、四星级饭店质量等级初评;
21.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与2A级、3A级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初评;
2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初评;
23.国际旅行社设立初评;
24.领队人员资格审核。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2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科长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