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松委〔2009〕52号),设立前郭县林业局,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全县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法进行行政管理,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造林绿化、义务植树等政策法规,并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编制近、远期发展规划,重点林业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搞好林业技术指导、协调信息服务工作。
(四)组织全县林业育苗,协调农业综合开发、治沙项目区及全县的植树造林规划设计,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对全县各国营林场、林业苗圃及全县林业育苗基地进行种苗查评、监督、管理;对林木种子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六)对国家和省重点投资的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木采穗圃及国有林业局林木良种基地建立和变更进行审批;对省直林业企事业单位林参间作及开辟新柞蚕场进行审批;对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进行审批。
(七)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即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林木采伐管理、木材加工运输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权执照审发、征占林地等工作。
(八)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组织全县森林病虫害预测、预防和治理工作;指导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苗圃,执行林业检疫任务,签发林业《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
(九)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并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对各基层林业单位进行执法监督,审查各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的案件处理工作。
(十一)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各类林业案件,举行林业行政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等。
(十二)开发林果项目、引进推广林业新、优、特品种,规划果树经济林发展,普及林果发展科学技术;对收够珍贵或限制收够的林木种子进行审批;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林业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或采伐进行审批。
(十三)管理全县林业资金、制订内部财务计划,审计林业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四)负责系统内部基层单位和各国营林场工人调配管理工作;协调公安部门抓好林业派出所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芦苇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加强芦苇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协助局党政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承办人事管理、文秘、档案、会议、保卫、保密、保管、外事等行政事物管理和党政军务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资金管理;系统内财务预算、决算,资金使用、核算、报账及管理;国营林场造林资金拨付核算审计;监管林业资产及机关直属单位的资产。
(二)营林科。研究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下达林业生产计划;负责全县年度植树造林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各项重点绿化工程的申请立项及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抓好全县国营、集体、个体林业育苗生产查评、质量监督和管理,引进培育果树名特优品种,杨树速生丰产品种,为全县提供优质林业苗木;负责林业生产的调度,统计月报、年报和全县造林绿化的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抓好幼林抚育,确保造林成活率。
(三)资源管理科。负责全县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和林权执照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征占林地的现场勘察工作;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的材料审核、现地核查、文件设计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分类经营工作,并对全县森林经营状况依法进行监督,及时查办还林情况;加强对芦苇资源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四)林政法制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抓好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宣传贯彻和基层执法单位案件材料审查、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木材经营加工厂点的整顿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全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对非法狩猎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接待群众关于林业案件的来信来访,受理各类林业案件,举行林业案件听证、复议、应诉等。
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责:
1.发放木材经营(加工)厂(点)许可证。
2.国家重点保护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申报发证。
3.发放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4.办理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人员的证明。
5.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批准发证。
6.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7.发放林业植物检疫证书。
8.发放木材运输证。
9.发放林业种子生产许可证。
10.发放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证。
11.发放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12.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采伐签定。
13.林业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签证。
14.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审核审批。
15.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林业野生植物批准、发证及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
16.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林业天然种质资源的批准。
17.芦苇防火期内用火活动的审核同意。
1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勘察、施工等活动的批准。
19.收取绿化费。
20.收取林业植物检疫费。
21.征收育林基金。
22.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科长5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