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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16-04-19 09:37:00 来源:

  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松委〔2009〕52号),设立前郭县水利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

  (二)增加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审批。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县水利、水产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水产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水资源(含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管理、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引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库区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排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四)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五)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江河滩涂、堤防;负责江河、湖泊的治理和开发。

  (六)主管全县防汛排涝、抗旱灌溉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和重点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七)拟定全县水利、水产行业的经济调整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水产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管理全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提出有关水价、国有资产的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全县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全县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工作;组织全县水利、水产的外事活动;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工程规范,监督管理全县水利、水产工程的勘测、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结合全县实际拟定相应规定和细则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组织、指导全县水利、水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组织全县农村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一)组织全县水产工作。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的审批和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审批;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渔业事件纠纷。

  (十二)负责全县乡(镇)水利、水产派出机构的管理。

  (十三)依据《前郭县灌区管理条例》负责制定灌区开发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灌区新建和续建工程的立项、审批和验收。

  (十四)依据《前郭县引松工程管理办法》,负责引松工程的行政执法和渔业管理工作。

  (十五)依据《前郭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负责查干湖防洪和水位调度工作,指导查干湖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查干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组织查干湖湿地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水利工程建设。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水利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职工教育、技术职称评聘、职工奖惩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基层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任免工作;管理人事、劳资、技术资料档案;负责公文的收、发、传、存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职工生活安排、房屋维修、庭院绿化美化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编制和执行水利、水产工程建设资金计划;调拨和管理水利、水产建设资金、机关行政和事业经费;负责系统内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水利、水产机构的财务收支统计工作;对水利、水产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水利科。负责全县水利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水利工程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全县的农田水利、灌区、涝区、水库、机电排灌站、农田机电井、牧区井、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和节水灌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群众性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县的抗旱灌溉和涝区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的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察管理工作,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

  (三)水产水政科。编制全县水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全县群众性的水产养殖工作,对全县水产业进行行业管理;对全县水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产统计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水利、渔业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全县水事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依法调节水事纠纷,对重大的水事案件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复议和应诉。组织水事案件听证会;负责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举办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班;负责水事案件的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审核办案资料和文书,保证办案质量,接受监督检查。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1.负责乡(镇)供水工程设计建设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审批,在农村水利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审批,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审批。

  2.负责河道内水域、土地、滩地利用的审批,河道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审批,利用河道堤顶或戗台做道路的审批。在河道内建设项目方案及用河行为的审查。

  3.负责蓄滞洪区建设和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堤防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核定。

  4.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的审批及年度复审。

  5.负责审查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方案,对堤防上新建的河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工程竣工的验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取水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取水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和实际取水量的核定。

  7.负责审批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负责渔业船舶的申请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发放职务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有水域、滩涂养殖证书。

  8.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由水行政和渔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委书记1名,科长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 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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