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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16-04-19 09:45:00 来源:

  根据《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松委〔2009〕52号),设立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四)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拟订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辖区内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对辖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县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积极参与松原市环境信息网建设和信息发布;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协调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公文管理、文件的起草和审核;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等工作;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并协调直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系统内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环保专项及补助资金计划的实施和监管;承担系统内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排污费收缴入库的督查及票据管理。负责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承担并组织全县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二)环境管理科。贯彻实施有关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登记、有毒化学品出入境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节能减排任务的落实并组织实施。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蓝天碧水”工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

  监督和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规划;监督管理县辖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件;起草地方性规章;负责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引进、推广;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三)监督科。负责系统内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规章的执法检查和行政稽查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承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行政复议和法律诉讼工作;承担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处理和催办工作;负责协调县软环境办公室,定期报告执法检查相关文书资料;负责环保系统内部人员的业务监督、机关作风及政行风建设的督查工作。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政审批办公室职能共7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档的重新审批;

  2.暂停、闲置或拆除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批准;

  3.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申报登记及排放污染物变更的批准;

  4.建设项目试生产环保设施运行的批准;

  5.危险废弃物转移(出省)的批准;

  6.对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及确认;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领导指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任编辑: z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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